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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晟業法律事務所訊】根據泰國《外商經營法》(Foreign Business Act
B.E. 2542)及相關法規,外國人若希望用百分之百外資在泰國開展經營活動,通常需要申請外商經營執照(Foreign
Business License)。然而,在與某些國家簽訂的友好經濟關係條約下,特定國家的企業和個人可以享有某些豁免或簡化的申請程序。美國與泰國之間的《泰美友好和經濟合作條約》(Treaty of Amity and Economic Relations
between the Kingdom of Thailand and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以下簡稱:Treaty of Amity)便是這樣的一個例子。 本文將介紹如何根據該條約申請泰國的外商經營證書(Foreign Business Certificate),相關條件與要求。 Treaty of Amity的基本內容 Treaty of Amity於1966年簽署,旨在促進兩國之間的貿易和經濟合作。根據該條約,美國公民和美國公司在泰國開展部分商業活動時,享有一定的特殊待遇。 誰有資格申請外國人經營證書? 根據Treaty of Amity,以下兩類美國公民和企業可申請泰國外國人經營證書: 1) 美國公民 美國公民個人可以依據該條約申請在泰國從事合法商業活動,無需滿足泰國法律對外國股東的限制。具體來說,美國公民可以全資擁有在泰國設立的公司,無需擔心涉及外國股東比例的限制。 2) 美國公司 對於美國公司而言,符合以下條件的公司可以享有申請外商經營證書的資格: · 公司成立:公司必須在泰國或美國的法律框架下合法註冊。 · 美國股東占多數:公司必須具備美國公民或美國法人控股至少51%的股權。 · 董事會組成:該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中,必須有超過一半的成員是美國公民或泰國公民。 · 簽字權限制: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在只有一個授權董事的情況下,授權簽字的董事不得為第三國籍人士。若有多人授權共同簽字,則超過一半的授權人不得為第三國籍人士且需和泰國或美國籍人士一同簽字。 在上述條件下,如果公司的股東為美國公司,那麼除了股東結構外,還需考慮美國公司董事的國籍和管理結構。 受限制的業務 儘管Treaty of Amity為美國公司和公民提供了較大的經營自由,但條約也對某些特定業務設有限制。美國公司和公民無法在以下行業獲得該條約的保護,必須按照泰國的《外商經營法》進行申請和審批:交通,運輸,銀行業務(尤其是涉及存款的銀行業務),資產管理,開採自然資源或土地資源,本地農業產品的國內貿易。 大概申請過程 · 準備申請文件:整理所需文件,包括公司註冊文件、股東和董事會構成證明、授權書和翻譯件等。 · 提交申請:將所有文件提交給泰國商務發展廳(Department of Business Development,DBD)進行審核。 · 審核與審批:DBD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認申請人是否符合條約規定的資格條件,並評估是否有涉及受限行業。 獲得經營證書:如果審核通過,申請人將獲得外國人經營證書,允許其在泰國開展合法商業活動。 如需了解更詳細的Treaty of Amity規定,或有關法律諮詢事宜,歡迎諮詢晟業法律事務所(CY Law Offices)。 聯絡方式: 地址:No.98 Sathorn Square Office Tower, 29F, Room No. 2912, North Sathorn Road, Silom, Bangrak, Bangkok 10500, Thailand 電話:02-0508566,087-7105646(中、英、泰文)郵件:contact@cylaw.co.th |